紀法文化|錯問責、問錯責,應該怎么辦?
發布信息準(zhun)確時間:2023-02-01
有權必有責。不管是黨組織還是黨的領導干部,只要失職失責,就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。但是,如果是錯問責、問錯責,應該怎么辦呢?
問責條例實施3年來,問責持續深入,形成了失責必問、問責必嚴的良好氛圍。同時,實踐中也出現了亂問責、錯問責、問錯責等問題。比如,找人“背鍋”的湊數式問責,“躺著中槍”的職能式問責,“剛播種就要收獲”的計時式問責,不分青紅皂白、不論具體是非的一刀切式問責,等等。這不僅挫傷了黨員干部的積極性,也嚴重影響了問責工作的政治效果、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。
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》建立了對不當問責的糾正機制。針對上述問題,至少有三道保障——
一是明確了問責對象申訴的權利及程序。《條例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,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,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。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后,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,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、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。
二是對不應當問責、不精準問責的,及時予以糾正。《條例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,問責決定作出后,發現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、證據不確鑿、依據不充分、責任不清晰、程序不合規、處理不恰當,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、不精準問責情況的,應當及時予以糾正。必要時,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。
三是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的嚴肅追責。《條例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,黨組織、黨的領導干部濫用問責,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,造成不良影響的,應當嚴肅追究責任。
新形勢新任務對問責工作做得更細更好提出了新的要求。建立不當問責糾正機制,就是要做到嚴肅問責、規范問責、精準問責、慎重問責,把問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,不斷提高問責工作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。這既是對黨和國家事業的真誠擔當,也是對黨員干部的真正負責。(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段相宇)
問責條例實施3年來,問責持續深入,形成了失責必問、問責必嚴的良好氛圍。同時,實踐中也出現了亂問責、錯問責、問錯責等問題。比如,找人“背鍋”的湊數式問責,“躺著中槍”的職能式問責,“剛播種就要收獲”的計時式問責,不分青紅皂白、不論具體是非的一刀切式問責,等等。這不僅挫傷了黨員干部的積極性,也嚴重影響了問責工作的政治效果、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。
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》建立了對不當問責的糾正機制。針對上述問題,至少有三道保障——
一是明確了問責對象申訴的權利及程序。《條例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,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,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。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后,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,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、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。
二是對不應當問責、不精準問責的,及時予以糾正。《條例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,問責決定作出后,發現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、證據不確鑿、依據不充分、責任不清晰、程序不合規、處理不恰當,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、不精準問責情況的,應當及時予以糾正。必要時,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。
三是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的嚴肅追責。《條例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,黨組織、黨的領導干部濫用問責,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,造成不良影響的,應當嚴肅追究責任。
新形勢新任務對問責工作做得更細更好提出了新的要求。建立不當問責糾正機制,就是要做到嚴肅問責、規范問責、精準問責、慎重問責,把問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,不斷提高問責工作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。這既是對黨和國家事業的真誠擔當,也是對黨員干部的真正負責。(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段相宇)